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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20/2025-00033 发文时间 2025-11-06
发布机构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  罚决字〔2025〕14号

  

当 事人:宁夏源丰兴业油气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原州区开城镇三十里铺加油加气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MADA37HK72, 地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三十里铺村。  

当 事人:罗某,性别: 男  工作单位:宁夏源丰兴业油气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职务:经理,住址:开城镇三十里铺村源丰油气站,

根据  2025年9月10日收到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的举 报  ,本机关于  20259    17  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1.员工上岗时穿着普通裤子和帆布鞋加油,未按规定穿防静电工作裤和防静电工作鞋。2.该加油机在没有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的情况下,在加油机旁出示二维码,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3.加油机上直接靠着纸巾等易燃物,未与加油机保持3米的直线距离。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看似是几个具体小隐患,但其本质反映的是你站“重效益、轻安全”的顽疾尚未根除,安全生产的“红线”和“底线”意识依然模糊不清。以上问题的出现,说明你站的安全管理不是偶然的疏忽,而是系统性的缺失,这样的小隐患不排除,会造成一定的危化后果。依据该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裁量细则中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3裁量阶次A的规定,可以处罚。建议作出对该站及其主要责任人罗某作出给予警告,并对该站处1.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罗某处2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陈述违法事实,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内容)。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记录(原)应急检记〔2025〕133号,9月9日你站视频监控,以上二份证据证明举 报情况属实;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原)应急责改〔2025〕14号,整改复查意见书(原)应急复查〔2025〕14号,以上二份证据证明你站已对举 报的隐患进行整改;罗某、黄某二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你站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对举 报情况确认属实等证据证明。你站主要负责人及员工确认不悔,未提出陈述意见和申辩理由,现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和该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裁量细则中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3裁量阶次A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宁夏源丰兴业油气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原州区开城镇三十里铺加油加气站该站给予警告,并处壹万贰仟元罚款

2.对其主要负责人罗某给 与警告,并处贰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  ,账 号  64001600100050010153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原州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原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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