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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20/2025-00037 发文时间 2025-12-10
发布机构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应急罚〔2025〕基础05-1号

被处罚单位:  宁夏茹河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原州区炭山乡古湾村    邮政编码:   756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武某某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1.现场存在高陡边坡;2.破坏采场安全和清扫平台;3.矿山开采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主要证据有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的《询问笔录》2 份、举报人电话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原)非煤责改〔2025〕37号)、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宁夏总队绘制了1:1000实测地形图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1.1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1.4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2万元、3.5万元、16.8万元,即合并人民币23.5万元(大写:贰拾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开户行:建行宁夏固原市分行账号名称为:    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  ,账号:64001600100050010153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线上进行缴纳。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固原市原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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