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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20/2026-00002 发文时间 2026-01-13
发布机构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应急罚〔2025〕4-2号

被处罚人:赵某某 性 别: 男   年 龄:51岁

所在单位:宁夏某建设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750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作为宁夏天禹建设有限公司法人,未依法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够,未能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发生。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14份,证明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相关部门主动报告事故情况。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10·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七)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计人民币: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罚款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户名称为: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账号:64001600100050010153,开户行为:建行宁夏固原市分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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