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20/2026-00003 | 发文时间 | 2026-01-13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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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应急罚〔2025〕4-1号
被处罚单位:宁夏天禹建设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750000法定代表人: 赵某某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对新入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能认真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的不安全行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构成瞒报事故。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14份、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10·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3500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1050000.00元(大写:壹佰零伍万元整)的罚款,两项合计并处:人民币:1400000.00元(大写:壹佰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户名称为: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账号:64001600100050010153,开户行为:建行宁夏固原市分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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