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11/2017-59587 | 发文时间 | 2017-01-03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 ||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177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及提交材料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维修场所使用证明;
4、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5、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18工作日
七、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委托原州区农机服务中心承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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