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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11/2017-59611 发文时间 2017-01-03
发布机构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办事指南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25号) 

  第十一条 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1号) 

  第八条 治区对在全民所有宜渔水域、宜渔低洼盐碱荒地从事水产养殖的,实行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宜渔水域、宜渔低洼盐碱荒地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本级人民政府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后,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 

  单位、企业及个人 

  四、办理条件及提交材料 

  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宜渔水域、宜渔低洼盐碱荒地,申请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四至边界有关证明; 

  4、国有或者集体单位养殖的,应当提供土地使用证;个人承包养殖的,应当提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塘养殖的,应当提供河道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资料。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原州区政务大厅农业窗口受理并完成初审) 

  2、审查        (委托原州区能源站审查) 

  3、决定        (农牧局完成材料终审,进行终审决定) 

  4、送达        (原州区政务大厅农业窗口送达到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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