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11/2017-59611 | 发文时间 | 2017-01-03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办事指南 | ||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25号)
第十一条 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1号)
第八条 治区对在全民所有宜渔水域、宜渔低洼盐碱荒地从事水产养殖的,实行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宜渔水域、宜渔低洼盐碱荒地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本级人民政府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后,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
单位、企业及个人
四、办理条件及提交材料
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宜渔水域、宜渔低洼盐碱荒地,申请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四至边界有关证明;
4、国有或者集体单位养殖的,应当提供土地使用证;个人承包养殖的,应当提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塘养殖的,应当提供河道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资料。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原州区政务大厅农业窗口受理并完成初审)
2、审查 (委托原州区能源站审查)
3、决定 (农牧局完成材料终审,进行终审决定)
4、送达 (原州区政务大厅农业窗口送达到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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