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11/2017-59617 | 发文时间 | 2017-01-03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渔业船舶登记办事指南 | ||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8号)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
单位、企业及个人
四、办理条件及提交材料
办理条件: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提交材料:
所有权登记:
1、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4、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5、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6、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7、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8、)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9、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籍登记: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5、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6、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7、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8、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9、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原州区政务大厅农业窗口受理并完成初审)
2、审查 (委托原州区能源站审查)
3、决定 (农牧局完成材料终审,进行终审决定)
4、送达 (原州区政务大厅农业窗口送达到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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