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14/2026-00072 | 发文时间 | 2025-12-01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卫生健康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对于固原市原州区闫氏口腔诊所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 ||
固原市原州区闫氏口腔诊所(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闫**,在检查中发现其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应的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的处理决定。
固原市原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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