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026-00299 | 发文时间 | 2026-04-27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罚决字〔2026〕5号
当事人:宁夏**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某。
当事人:杨某,性别:男 年龄:43岁,工作单位:宁夏**加油站,职务:主要负责人。
根据2026年3月10日收到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的举报,本机关于2026年3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1.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防静电工作服,2.加油区作业时允许客户自己拧紧油箱盖,3.加油区扫码付款未配备可燃气体报警器。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虽然是几个具体小隐患,但其本质反映的是你站“重效益、轻安全”的顽疾尚未根除,安全生产的“红线”和“底线”意识依然模糊不清。以上问题的出现,说明你站的安全管理不是偶然的疏忽,而是系统性的缺失,这样的小隐患不排除,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记录(原)应急检记〔2026〕38号,3月10日你站视频监控,以上二份证据证明举报情况属实;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原)应急责改〔2026〕3号,整改复查意见书(原)应急复查〔2026〕3号,以上二份证据证明你站已对举报的隐患进行整改;杨某、沙某二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你站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确认属实,以上证据证明你站主要负责人及员工对举报问题确认不悔,未提出陈述意见和申辩理由,现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宁夏**加油站及主要负责人杨某给予警告,并对宁夏**加油站处壹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杨某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账号64001600100050010153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原州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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