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11/2026-00195 | 发文时间 | 2026-05-25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对宁夏京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闫**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决定 | ||
宁夏京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日,我局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圆德村日光温室改造提升项目三标段和原州区日光温室及拱棚改造提升项目二标段的审计调查意见》,指出你单位在原州区日光温室及拱棚改造提升项目二标段(2024年8月6日开标,中标金额2,050,889.98元)投标过程中,伪造项目负责人吴超的社保缴纳证明,属于提供虚假劳动关系证明的弄虚作假行为。
经核查,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所指的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鉴于该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对项目实施进度造成实际影响,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且在核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具有从轻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中共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党组2026年5月21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闫**如下处罚:
一、对宁夏京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12,305.34元(大写:壹万贰仟叁佰零伍元叁角肆分)
二、对法定代表人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738.32元(大写:柒佰叁拾捌元叁角贰分)。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必须在十五日内持本决定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原支行(地址:固原市原州区政府街、账号:640016001000500101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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