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20/2026-00016 | 发文时间 | 2026-06-10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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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原 )应急罚〔2026〕7号
被处罚单位:宁夏文平油气有限公司 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某
被处罚人:马某某 性别:男 工作单位:宁夏文平油气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员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3月31日,加油员进行加油作业时未穿戴防静电工作服。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原)应急检记〔2026〕92号; 证据二:举 报当日3月31日你站视频监控;证据三:法 定代表人杨平、现场主要责任人马某某、加油员马某三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你站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对举 报情况确认属实。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宁夏文平油气有限公司及现场主要责任人马小平作出给予警告、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并对你站处1万元罚款,对现场主要负责人马小平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行宁夏固原市分行,账号640016001000500101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原州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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