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11/2017-59615 | 发文时间 | 2017-01-03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 ||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25号)
第二十三条第1款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第2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1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自治区对黄河宁夏段及入河沟、渠口等附属水域、天然湖泊、水库塘堰等公用水域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第二款在前款规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
单位、企业及个人
四、办理条件及提交材料
办理条件:按照国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的企业和个人
提交材料: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五、办理时限
18个月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原州区政务大厅农业窗口受理并完成初审)
2、审查 (委托原州区能源站审查)
3、决定 (农牧局完成材料终审,进行终审决定)
4、送达 (原州区政务大厅农业窗口送达到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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