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02/2026-00002 | 发文时间 | 2026-01-13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原州区发改局关于印发《原州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 ||
各乡镇(街道办)、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行为,厘清行政监督职责,压实行政监督部门监督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宁发改公管〔2025〕72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原州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原州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清单适用于原州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涵盖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农业农村、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广播电视、通信、林业草原等领域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纳入行政监督部门全过程监督,界定标准、招标规模标准及监督边界,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及国家配套法规规章执行。
二、监督职责分工
(一)监管原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属于市场经营主体和评标委员会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二)主体责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招标投标”的主体责任,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1.原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能源、粮食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广局、商务投资促进局按规定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屋市政、公路、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制造业、广播电视、商贸等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负责依法查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惩操纵招标投标市场的犯罪团伙。
4.原州区审计局负责将重大项目审计中发现,以及大数据分析研判的各类涉及招标投标领域问题分类移送纪委监委、公安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动问题线索查处。
5.原州区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所属国有企业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完善作为招标人的内部控制机制,督促企业全面加强招标投标领域风险管控和合规监督,从财务管理、法人治理等方面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线索,并对重大失职行为严肃追责。
6.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办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出借营业执照、虚假认证、违规收费等涉嫌违法线索,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
7.纪委监委和派驻纪检组履行政治监督、执纪问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及参与各方主体。依法查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在招投标工作中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优化营商环境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纠正搞变通、打折扣等行为。
三、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对象及内容
(一)监督对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对象涉及招标投标整个过程的参与各方主体,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二)监督内容。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内容和程序主要包括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四、监督方式
1.对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进行现场监督、远程监督、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记录公告、信用监管等;
2.查阅和复制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资信)等有关资料和文件;
3.监督开标、评标,并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4.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询问监管对象有关情况;
6.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内容
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设置不合理条件等违反公平竞争相关情形及其他需要前期完善的招标准备工作;
5.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6.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进行审查;
7.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8.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对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当场公布;
10.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1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13.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4.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是否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发布,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有无异常;
15.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16.定标程序、定标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7.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
18.合同订立信息以及合同变更情况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
19.监管事项的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理。
20.跟踪检查中标人履约情况,防止转包、违法分包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21.负责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协同机制
1.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协调职责交叉事项,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明确主责单位,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确定。
2.对于在清单外没有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协商解决,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明确监督部门和监督责任,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确定。
3.工作开展中要明确监督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监督管理及投诉处理工作,如实记录监督情况,形成监督结果,依法记录、归集、公告和共享监管对象的信用信息,强化信息应用。
4加强与纪委监委、公安分局、审计和市场监管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和数据共享,完善案件线索移交标准和程序,建立反馈机制,形成工作闭环。并及时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行政监督部门官网曝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例。
5.发现串通投标等犯罪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行政执法时,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登记报告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发现参与各方主体有其他违纪、违规、违法等行为的,按照本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制度开展查处或移送工作。
6.对重大舆情或公共利益相关突发事件,由网信部门牵头组建联合工作组,专班推进处置。
7.对管理不力、问题频发的项目单位,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通报、约谈或挂牌督办;行业监督部门因监督缺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清单与国家、自治区及固原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原州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
附件2.原州区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对象及内容清单(试行)
固原市原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原州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行政监管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房屋建筑工程 | 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宿舍等)、公共建筑工程(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娱乐用房等)、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商业及服务用房屋建筑工程等。 | 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行政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0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政策文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宁发改公管〔2025〕721号) | |
2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市政道路工程、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生产设施建筑工程、环卫工程、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城市市政管道设施工程、景观、园林、绿地工程等。 | |||
3 | 专业施工工程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地震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 | |||
4 | 公路工程 | 主体工程(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公路房建工程、公路养护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场外供电工程、其他公路工程等。 | |||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行政监管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5 | 水利工程 | 水库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灌溉(灌区)工程、水文工程、河道(河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生态治理工程、河湖治理工程、引(供)水工程、防汛抗旱工程、城市防洪工程、水源地保护工程、水力发电工程等。 | 原州区水务局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行政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0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政策文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宁发改公管〔2025〕721号) | |
6 | 农业农村工程 | 农业工程、小型农村工程、设施农业更新改造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农村人居环境工程、种植业工程、畜牧工程、渔业工程、数字农业工程、其他农业工程等。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
7 | 能源工程 | 电力工程(火电、水电、风电、光伏、核电、电网)、煤炭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长输管道、储气库)、新能源(氢能、储能、生物质能)等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能源工程 | 原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 监督本级审批部门备案或发改局核准的能源项目 | |
8 | 粮食工程 | 粮食仓储工程、物资储备工程及其他粮食行业工程。 | |||
9 | 林草工程 | 防护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林木种苗工程、森林草原防火工程、林木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草业工程、草原有害生物综合防治工程、草原生态建设与保护工程、其他林业工程。 | 原州区林草局 |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行政监管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0 | 生态环境工程 | 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程、医疗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程、农村环境整治工程、土壤污染防治工程、噪声污染防治工程、生态环境监测工程、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程、其他生态环境工程。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原州分局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行政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0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政策文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宁发改公管〔2025〕721号) | |
11 | 自然资源工程 | 国土综合整治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乡村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其他自然资源工程。 | 原州区自然资源局 | ||
12 | 制造业工程 | 国有企业制造业投资项目。 | 原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
13 | 广播电视工程 |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工程、监管监测工程、应急广播体系、制播系统、配套工程、文化类工程等。 | 原州区文广局 | ||
14 | 商贸工程 | 冷冻冷藏库工程、肉食品加工工程、批发配送与物流仓储工程等商贸流通工程。 | 原州区商务局 |
附件2
原州区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对象及内容清单(试行)
序号 | 监管对象 | 主要内容 |
1 | 招标人 | 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要求,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不得以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招标活动。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的,应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应对评标结果进行认真审核,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招标投标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招标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他人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 |
2 | 投标人 | 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的,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的。应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序号 | 监管对象 | 主要内容 |
3 | 评标专家 | 包括但不限于: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 群等网络通讯群组。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
4 | 招标代理机构 | 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严禁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严禁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严禁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严禁为特定投标人或特定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严禁向评标专家行贿;严禁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严禁其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
5 |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包括但不限于:不得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不得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不得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得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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