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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公告

时间:2024-02-27
来源:原州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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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全区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央、自治区、固原市法治政府建设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要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原州区首届行政执法监督员15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备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支持法治原州建设;

(二)熟悉并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热心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的开展监督工作;

(三)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能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四)年龄为25至60周岁,身体健康,未受刑事处罚,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能胜任正常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选聘范围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社区矫正工作者、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企业从业者、党政机关工作者等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三、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区委依法治区办的组织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市、区关于加强法治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相关政策;

(二)监督全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区委依法治区办和有关行政机关反馈;

(四)应邀参加区委依法治区办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座谈研讨及行政执法专项督查等活动;

(五)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提出监督建议,就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参与区委依法治区办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四、选聘程序

选聘工作遵循公开、公正、择优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名。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聘请三种方式报名。拟报名人员从2024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8日,登录原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原州发布”微信公众号、“原州法治”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并填写《原州区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荐(推荐)申请表》(见附件),将表格(粘贴近期免冠照片)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居民身份证)于2024年3月8日前报至区委依法治区办办公室(原州区司法局401室),联系电话:0954-7283506,电子版发送至yzqfzbgs@163.com。

(二)审核。区委依法治区办依据选聘的条件、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聘任。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用人员颁发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证书,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聘任期限

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聘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工作或以行政执法监督员身份从事其他活动的,取消其行政执法监督员资格。

六、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聘:

(一)违反党纪政纪或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处分、处罚,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情形。

七、其他事项

(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区委依法治区办组织下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得以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二)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工作属于无报酬的志愿活动。区委依法治区办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资料和物资保障。

联系人:马清香 电话:0954-7283506

附件:原州区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荐(推荐)申请表

中共固原市原州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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