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09/2023-00071 | 发文时间 | 2023-10-10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拟确定固原市原州区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第二批)及取消 第一批货运源头单位的报告 |
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固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组织人员对辖区砂石厂、水泥厂及辖区内年公路货物运输量在5万吨以上的货运源头单位进行了调查摸底。经过进一步核实,拟确定12家砂石料厂、水泥厂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现予以申报,请审核,以便向社会公布。(见附件一)
同时,对2021年11月10日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其中由于停产、注销、变更登记等原因,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2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11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2号令)现申请取消重点货运源头单位18家。(见附件二)
原州区治超办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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