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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73/2022-00001 发文时间 2022-01-26
发布机构 固原市烟草专卖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原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原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原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四届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2022126

    (此件公开发布


原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原州区烟草制品经营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原州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原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是指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烟草制品按照市场需求为导向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合理、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标准按照城镇(乡)街道、村(组)和驻地部队、车站、居民小区等场所设定。布局的设定以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条件来衡量。

第八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在城镇(乡)街道、巷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二)农村自然村所在村组居住人数200人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不足200人的自然村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居民小区内(包括公寓、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入住户数2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居民小区内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10米。

(四)城区、乡镇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物流园区内200个摊位(物流点)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200个摊位(物流点)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内部,日均客流量达到1000人次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日均客流量每增加1000人次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饭店、餐厅、酒楼等餐饮类,按照包间加散客零座20桌(其中10人桌达到10桌以上)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七)旅游景区按“一景区一证”设置零售点。

(八)驻地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按“一点一证”设置零售点。

(九)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设有便利店的,按“一点一证”设置零售点。

(十)大型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按固定经营场所数量的2%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第九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超市、品牌连锁便利店等不作为其它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物。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规模较大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二)营业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三)因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法院判决、法人、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因城市建设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等客观原因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五)在建项目工地。

(六)大型厂矿。

(七)军烈属、残疾人(须具备经营能力)、退役军人、应届返乡创业大学生等特殊群体第一次申请且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   

特殊群体本人不再继续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类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员;

3.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二)经营场所类

1.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以居民阳台、窗户或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无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电话亭、书报亭、停车场收费亭、铁皮房、简易房和不固定的、临时的经营摊、点、车、棚等。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经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之类物品的);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化妆品店、美容美发、生产加工厂、修理店、公厕、废品回收点、以寄递揽件为主的快递网点。

4.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

(三)零售业态类

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调味品、蔬菜店、冷鲜肉、床上用品、彩票室等,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定的许可范围。

(四)经营模式类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特殊区域类

1.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内部及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的。

2.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3.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内以及各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辅导机构内的。

4.医疗机构、网吧、影剧院、图书馆、录像厅、台球室、体育馆、舞厅等相对封闭、人群密集场所内的。

5.申请经营的地点在政府规定拆迁区域内的。

6.在违法、违规建筑、危房或市政规定已标示待拆迁区域内的。

7.文物保护区域内的。

8.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一)本规定中“间距距离”的测量方法具体见附件《原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二)本规定中的“批发市场”是指经营多种类型的商品批零市场。

(三)本规定中的“集贸市场”是指在城镇设置的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大众日用品等产品的市场。

(四)本规定中的“专门学校”是指招收十八岁以下学生的专业性学校。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以外”“不少于”“不低于”“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因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原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29日。

附件:原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

原州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行为,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实地核查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原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原州区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实地测量工作。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户经营场所之间可测量的距离。具体取值如下:

(一)街道路面宽度小于6米的,间距取值为可通行、可测量的直接距离;

(二)街道路面等于或大于6米的,间距取值为可通行、可测量的单边距离;

(三)间距距离测量时,必须使用测量工具,且误差不得超过1米;

(四)使用测量工具实地测量时,必须以经营场所门口的中心点为测量的端点进行测量和取值。

第四条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申请的商户,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与申请户经营场所门口中心测量直线距离。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中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及阶段性施工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现场测量由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专卖执法人员实施。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测量距离提出异议的,由烟草专卖局重新指派两名专卖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第八条 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在现场测量及对其经营场所进行勘验时,应制作实地核查表,申请人签字确认,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九条 测量办法:

(一)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

(二)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

(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测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人交通规则执行,有道路交通标线的应按照行人行走人行横道路线测量,无人行横道的,应按照行人保证安全行走测量。

(四)申请人经营场所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

(五)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

(六)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指自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口指供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含正门、边门、侧门、消防通道。通常以中小学校、幼儿园供学生出入的进出口通道中心为起量点,半径50米之内。以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七)申请人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各自最近一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八)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九)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十)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为准。

第十条 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关于印发《原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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