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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2-01-31
来源 固原市原州区烟草专卖局 解读单位 固原市原州区烟草专卖局
标 题: 《原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的图解
《原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的图解


为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营造良好的卷烟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区域实际,我局草拟了《原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现将制定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合理布局规定的法律依据

合理布局规定是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是烟草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赋予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的法定职权,原州区烟草专卖局依法享有对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制定的权限。

二、修订合理布局的背景和必要性

现行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全面取消限制性准入条件,导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快速增长、相互竞争、违法违规行为频发。因此,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有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促进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原州区社会经济发展,原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工作势在必行。

三、合理布局规定的制定因素

(一)在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各类卷烟零售户中,食杂店是销售的主力军,占比78.70%,需要进行合理的控制;便利店、烟酒店、超市保持了稳定发展。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不以卷烟为主营业务的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申办许可证比例日益增长,这些商户卷烟订购量较小,营业时间不规律,内部管理不规范,对专卖管理、卷烟销售和卷烟配送带来了很大难度。在本次调研中,90%的被调查者认为以五金建材、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及以小型餐饮、住宿等为主营业务,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适合办理零售许可证。因此,本次制定合理布局规定中对此类客户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2021年6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提出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同时为了履行控烟条约,严格执行政府在创建文明城市过程中对烟草部门的要求,烟草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执行,限制禁烟区域的卷烟销售,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和义务。本次制定合理布局规定,对这些商户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目前全国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通行做法中,距离限制是各市、县采取的最多的一种方式,之前我们开展零售点布局的依据是《固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法无禁止皆可办证,产生的问题就是很多不法商贩披着依法办证的外衣,却暗地开展卷烟违法犯罪活动,近几年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卷烟经营秩序。因此,本次调研工作重点对是否在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时加入距离限制做了重点调查,根据调研结果,85%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加入距离限制。

(四)各居民小区是卷烟消费较为稳定的主要区域,本次调研工作中,针对居民小区如何合理布局开展了重点调查,充分采集了以上情况的相关数据,充分听取了相关商户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在本次草案中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五)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本次草案制定中,我们结合相关政策规定,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一些政策、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准入的条款,我们也在本次合理布局规定中写入,确保本次制定《规定(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四、关于征求《规定(草案)》意见和建议的整改情况

(一)通过固原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网站发布了关于《原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并积极和当地政府、人大、政协、司法、教育、检院等单位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司法局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规定(草案)》没有关联等问题进行删除;对原州区检察院、原州区教育体育局提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将原州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围商户纳入本规定做出距离限制。

(二)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对原州区制订的《规定(草案)》经过审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提出相关建议8条,在《规定(草案)》中增加“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内容;对提出的“不予设立的类型条款调整到准许设立条款后”,全部整改到位。

五、《合理布局规定》的制定说明

(一)法律依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指为使卷烟零售市场的总体规模趋于合理,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空间分布的规范性文件。具体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销售网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售烟销售卷烟的处罚幅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以及需要政策扶持的情形。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2008年3月8日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8〕15号)第八条,明确了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申请销售香烟的复函》(国烟专﹝200935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的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二)相关条款的说明

1.《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概括明确了目的和依据。

2.《合理布局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即适用于原州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同时也对什么是烟草制品零售点和布局进行了解释。

3.《合理布局规定》第五条说明了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的原则,即:“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合理、便民”的原则。

4.《合理布局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对办理延续申请,除基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等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5.《合理布局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标准设定条件。

6.《合理布局规定》第九条规定其他零售户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超市、品牌便利店的影响。

7.《合理布局规定》第十条规定了特殊情形,可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8.第十条第七项主要是对军烈属、残疾人、退役军人、应届返乡创业大学生等人群适度放宽标准,体现烟草行业的社会责任。

9.《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主要依据是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也有根据前期市场调研结果得出的。

10.《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有关用语含义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11.《合理布局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在相同条件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距离限制无法全部予以许可的,以先申请先办理为原则。

12.《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了解释权和公布施行日期。

固原市原州区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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