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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01/2017-33259 发文时间 2017-02-28
发布机构 原州区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国道341线寨科至黑城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道341线寨科至黑城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原政发〔2017〕40号

  

  

  

寨科乡人民政府、炭山乡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

《国道341线寨科至黑城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国道341线寨科至黑城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国道341线寨科(甘宁界)至黑城段公路(原省道305线)是《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20年)》中国道341线胶南至海晏公路宁夏境内的主要路段,是国家和自治区干线公路网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干线公路网络,畅通省际出口通道,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政发〔2016〕101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价》(固政发〔2015〕68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公布固原市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固政发〔2016〕77号)及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市辖区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办发〔2016〕6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国道341线寨科至黑城段公路工程建设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寨科乡人民政府、炭山乡人民政府。

二、征收范围和期限

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原州区寨科乡、炭山乡农用地687.79亩,林地和未利用地160.95亩,旱地1131.86亩,共计1980.6亩。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

征收期限为本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三、被征收土地类型和面积的认定办法

被征收土地类型主要为集体土地。被征收土地面积以二轮土地承包证为准;没有土地承包证的,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四、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内容、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土地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公布固原市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固政发〔2016〕77号)及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指导价》(固政发〔2015〕68号)等规定。

(二)征收补偿内容、补偿标准、支付期限和方式

国道341线寨科至黑城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区域土地征收补偿内容为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补偿费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30日内以“一卡通”形式一次性支付。具体补偿标准为:

1.征地标准水浇地征地补偿标准为15000元/亩,旱耕地征地补偿标准为8500元/亩;

2.青苗补偿费1000元/亩;

3.未利用土地按所在片区旱耕地20%执行;

4.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同质现价的原则进行评估,参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指导价》(固政发[2015]68号)执行,详见附表。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权属的认证

1.被征收土地改变用途的,以政府及其国土局、规划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结果为依据。

2.对于土地流转或者转租的,由原土地承包人和租赁人协商解决。

3.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的土地相关凭证一并交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由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及时送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自房屋土地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抢建建筑(构筑)物;

2.抢种各类苗木、树木;

3.转让、租赁和抵押土地;

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土地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人实施的行为书面通知本人,并限期予以拆除、整改。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1.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没有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以航拍图片为依据)。

六、征收实施时间及补偿决定

土地征收实施时间为土地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被征收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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