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结合张易镇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原州区张易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为具体承办机构。
(一)公开主要内容
1.机关简介:张易镇人民政府机构设置、主要职责、领导分工、内设及下属机构职责、联系方式等;
2.政策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多种形式的解读材料;
3.规划计划:张易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财政信息: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含绩效评价信息);
5.重点工作: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及成效;
6.重大项目:辖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验收等环节信息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7.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预警信息、灾害事故应对处置情况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
8.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就业、社保、养老、救助等公共服务领域政策及实施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主要渠道
1.线上渠道:
·“原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zh.gov.cn)的“政务公开-乡镇信息公开-张易镇”栏目。
·政务新媒体:“红色张易”微信公众号。
2.线下渠道:
·张易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地址: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长征路135号。咨询电话:0954-396100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前往原州区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获取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长征路135号
邮政编码:756005
咨询电话:0954-3961000(工作日接听)
传真号码:0954-3961003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原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在本机关信息公开查阅点领取。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网上申请(推荐):登录“原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选择“张易镇人民政府”,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表》。
2.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本机关信息公开查阅点,现场提交书面申请。
4.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发送后请电话确认。
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处理与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
3.依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按件计收: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不收费;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30页以下(含30页)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收费减免:申请人为残疾人、低保户、特困人员等经济困难群体,或申请公开信息用于公益事业的,凭相关证明可申请减免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除外)。
四、监督与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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